盗游戏装备可构成盗窃罪
王朋花20万元购买网络游戏玩家数据库资料,盗取虚拟游戏装备和虚拟游戏币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造成软件公司230万元经济损失。盗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
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币具有财产属性,遂以盗窃罪判处王朋等4名被告1年3个月至3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6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
20万元购400万条玩家数据
去年8月,王朋的一个朋友非法侵入天游公司数据库服务器,窃取《LUNA露娜》网络游戏玩家数据库资料约400万条。王朋以20万元的价格,购得了这400万条数据;并将其中110余万条信息发送给了同伙人张振。他与张振预谋,决定对这款网络游戏进行“洗号”,并商定了获利分配方式。
什么是“洗号”?就是盗取游戏玩家账号信息,登录相关玩家游戏账号,盗取账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和虚拟游戏币。
几日后,张振联系朋友陈雄,在他们共同开设的“打币工作室”雇佣多人对信息进行破解并“洗号”,成功盗取虚拟游戏装备和虚拟游戏币。随后,张振安排他的女友赵梦将上述虚拟物品在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和淘宝网上进行销售,获得非法收益3万余元。
此举引起天游软件公司网络安全中心相关人员注意,公司负责人遂至派出所报案,称从去年8月至9月,“LUNA露娜”网络游戏玩家账号内的虚拟装备和虚拟游戏币被盗,并且账号被删除。影响日益严重,玩家大量流失,已造成公司230万元左右经济损失。四人后在老家山东等地被抓获归案。
游戏装备具有财产属性
一审法院认定四名被告均犯有盗窃罪。王朋、张振不服,向市一中院提q出上诉称,他向朋友购买数据是为出卖后赚取差价,他没有与张振共谋,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张振则提出,天游公司有重大过错,张振非法获取的是虚拟财产,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质,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币,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账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和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王朋等四被告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张振的供述直接证实了王朋与他共谋,由王朋非法获取“LUNA露娜”网络游戏数据库信息,后交由张与陈雄共同开设的“打币工作室”进行“洗号”,盗窃虚拟物品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出售他人牟利的事实。天游公司在经营“LUNA露娜”网络游戏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漏洞是天游公司的内部事务,不代表天游公司存在过错,且天游公司的系统漏洞与诱发张振的犯罪意识及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张振的辩护人认为天游公司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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