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管理办法解读
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下放至省级单位;进口网游上线运营需获得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网游中不得设置强制对战;游戏账户需通过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
为做到管理到位,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文化部切实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其中第二章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在第三章中,《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
同时,《办法》中也表示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此外,文化部还在这一规范中强调网游经营过程中,不得设置未经网游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取得网游产品和服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网游终止运营的情况下,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用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还。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网游,视为终止运营。
另外,网游用户的购买记录、用户间的交易、帐户记录等信息均不得少于180日。
《办法》要求,网游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游戏、网页游戏、SNS游戏等,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均在新出台的《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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